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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护和有效利用档案

1999-08-23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倪迅 我有话说

我们每个人从上小学的那天起,就有了人事档案;去医院看病,医生要参考每个病人的病历档案;搞科研,需要大量的科技档案;社会生活中档案利用的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档案从利用到管理遇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使解决这些问题有法律依据,国家档案局日前发布了由国务院批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广大读者很关心《实施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对安全保护和有效利用档案,发挥档案的作用,提供了哪些具体的法律保障。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档案局负责人。

问:在提供和收集档案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确定档案保存价值的问题,在确定哪些档案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问题上,往往会有不同认识,这给收集档案带来很多困难,《实施办法》对这类问题有何新规定?

答: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实施办法》规定,由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部门分别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具体范围;并将档案分为国家所有和非国家所有两大类。在需要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具体范围时,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

问:近几年,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数量迅速增加,这一方面丰富了档案馆馆藏,另一方面也给档案的保管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实施办法》对加强全国重要、珍贵档案的监督管理有什么新规定?

答:实际上,永久保存的档案在珍贵程度、史料价值等方面是有很大差别的,不加区分地用相同的措施进行管理,使很多重要、珍贵的档案得不到应有的特殊保护和有效利用。为了从制度上改变这种状况,《实施办法》中增加了分级管理的规定。即对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并相应增加了对一、二、三级档案的出境管理规定;通过严格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确保国家珍贵文化遗产的安全。

问:以往有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向档案馆及时移交档案,甚至不移交档案,《实施办法》对档案移交期限作了什么明确规定?

答: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实施办法》对档案移交期限作了若干具体规定,比如,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对拒不移交的行为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问:现实中发生过由于在书刊、报纸、广播、电视、展览等媒介或场合随意公布档案,造成国家机密失密、泄密或构成对公民合法权益侵害的事件,如今电子媒介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并大举进入寻常百姓家,针对公民也从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网络获取大量信息的现状,对首次公布档案的行为《实施办法》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为了有效控制随意公布档案的行为,《实施办法》规定,利用电子出版物和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向社会公开档案内容,或公布档案记载的内容,也是公布档案的行为。因此,在随意公布档案的行为中,除了书刊、报纸、广播、电视、展览等外又补充了电子出版物和公众计算机网络。通过各种媒介和在公开场合首次公布档案的内容、档案复印件或部分档案记载的内容,而泄漏国家机密或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要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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